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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违规案例概况》

发布时间:2022-09-21

2021年年底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自律管理的通知》中显示,协会在组织开展的证券公司廉洁从业现场检查中发现,部分券商存在以下四类问题:

一是廉洁从业相关制度不健全;

二是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考察评估及检查培训不到位;

三是具体业务开展不符合《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规定;

四是违规信息报送不完整等。

2018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下称《规定》)至今,除相关规定逐渐明晰外,针对廉洁从业的监管处罚力度也正趋严,尤其是分支机构,已成监管“敲打”重点对象。据统计,截至目前,廉洁从业相关罚单数量共计40张,其中人员罚单25张,机构罚单15张。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人员罚单(25张)

2018年以来人员罚单共有25张,4张涉及公司层面,2张涉及研究业务条线,19张涉及经纪业务条线。

   (一)公司层面

    1.【管理责任】20226月,证监会对某证券公司原董事长陈某,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因公司存在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六条。

2.【管理责任20226月,甘肃局对某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时任负责人卫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营业部存在聘任不具备证券基金业务所需专业能力的人员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在营销过程中向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等违规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在人员管理、营销管控、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不足,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3.【管理责任20226月,上海局对某证券公司总经理付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公司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廉洁从业事前风险防范措施不完善,在对客户做好辅导和宣传工作方面存在不足等问题。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

    4.【管理责任】20215月,陕西局对某证券公司时任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丁某、时任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李某、资产管理分公司副总经理胡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公司廉洁从业内部控制不完善,未制定事后追责机制,不同部门确定廉洁从业责任人和监督人的标准不统一,资产管理分公司廉洁从业风险点梳理不全面,未包含“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投资决策权限”等风险点及相应风险控制措施,未结合岗位、人员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目录。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

   (二)研究业务条线

    1.【从事经营性活动】201911月,安徽局对某证券公司证券分析师王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任职期间存在担任上海昌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和上海有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上海有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

    2.【输送利益】201810月,湖南局对某证券公司证券分析师马某,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因其:2018917日晚在深圳某餐厅参与朋友聚餐,参与聚餐人员中,马某为第十六届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活动候选分析师,另有个别聚餐人员为有投票权的当事人,此次聚餐费用由马某支付。该行为,客观上构成了向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事实,违反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20196月,中证协对马某采取注销证券分析师执业证书、三年内不受理证券分析师执业注册申请的纪律处分)。

   (三)经纪业务条线

    1.【从事经营性活动】20225月,广东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员工张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因其任职期间,在外兼职并与他人签订相关协议,约定由你管理账户并进行收益分成。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

    2.【输送利益】20221月,重庆局对某证券分支机构负责人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在担任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分公司存在采取赠送实物的方式吸引客户开户等问题。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3.【输送利益】20221月,重庆局对某证券分支机构负责人曾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在担任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经纪业务)及负责人期间,分公司存在采取赠送实物的方式吸引客户开户等问题。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4.【从事经营性活动】20221月,大连局对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王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担任负责人期间存在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

    5.【收受礼金】20221月,广西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员工秦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20207月收受某投资者提供的礼金。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项及第十条。

    6.【谋取不当利益】202112月,浙江局对某证券公司台州分公司负责人黄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因其:因涉嫌犯罪于2021819日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后于2021915日取保候审),后果严重,影响恶劣。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

    7.【谋取不当利益】20219月,四川局对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赖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第(六)款。

    8.【从事经营性活动】20217月,青岛局对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李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在营业部营业场所内从事拍卖平台宣传活动。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

    9.【从事经营性活动】20215月,陕西局对某证券营业部经纪人张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同时入职深圳某基金销售公司担任高级理财经理,并向营业部客户推荐非所在证券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从事与所在营业部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第四项。

    10.【从事经营性活动】20214月,广东局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陈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存在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

    11.【输送利益】20213月,上海局对某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郭某,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因其于2018年至2019年任职期间,存在向利益关系人提供财物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12.【从事经营性活动】20213月,广东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叶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存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与他人合作以“贝盈网(贝赢网)”为平台,招揽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融资需求的客户,开展股票融资业务。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

    13.【谋取不当利益】20209月,广东局对某证券公司广州分公司员工郭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向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客户提供知识测评答案,承诺新三板新股申购收益,并谋取不当利益。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

    14.【谋取不当利益】20207月,四川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理财经理万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违规向投资者推介不具有证券期货经营资质的平台,获取不正当利益。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第四项。

    15.【谋取不当利益】20206月,浙江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员工王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为客户委托他人买卖股票提供介绍客户、传递证券账号及密码、计算盈亏等便利并收取报酬。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第四项。

    16.【谋取不当利益、从事经营性活动】20206月,浙江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刘某,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因其存在:1、为客户委托他人买卖股票提供介绍客户、提供保证金、传递证券账号及密码等便利并收取报酬;2、持有某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按照规定报告,且与你履职存在利益冲突。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第四项。

    17.【从事经营性活动】20205月,内蒙古局对某证券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负责人宋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因其任职期间实际控制并经营赤峰聚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已涉嫌犯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后果严重,影响恶劣。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

    18.【阻碍监管调查】201911月,天津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员工陈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存在泄露稽查办案信息、干扰案件调查工作。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

19.【从事经营性活动】20195月,天津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魏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因其任职期间,以投资国债回购名义,与投资人签署你伪造的“固定收益业务协议”,以本人银行账户收取投资人资金,借他人证券账户使用投资人资金进行证券交易。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第四项。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机构罚单(15张)

2018年以来机构罚单共有15张,10张涉及证券公司,5张涉及分支机构。

   (一)证券公司

1.【机制建设不完善】20226月,证监会对某证券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因公司存在: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未完成廉洁从业风险点的梳理与评估,聘请第三方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不到位。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六条。

2.【机制建设不完善】20226月,上海局对某证券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公司存在:1、内部控制不完善。薪酬考核和收入递延机制不健全,质控和内核部门负责人混同,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全面,底稿验收不严格,工作日志、存续期核查材料等重要底稿管理不到位;2、廉洁从业事前风险防范措施不完善,在对客户做好辅导和宣传工作方面存在不足。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3.【机制建设不完善】20219月,四川局对某证券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公司存在:廉洁从业要求落实不到位,如部分职能部门未按要求开展廉洁从业内部检查和年度自查,部分业务条线的廉洁从业制度未覆盖全部风险点等问题。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

4.【机制建设不完善】20215月,陕西局对某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因公司存在:公司廉洁从业内部控制不完善,未制定事后追责机制,不同部门确定廉洁从业责任人和监督人的标准不统一,资产管理分公司廉洁从业风险点梳理不全面,未包含“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投资决策权限”等风险点及相应风险控制措施,未结合岗位、人员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目录。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

    5.【机制建设不完善】202012月,证监会对某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因公司存在: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未针对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廉洁风险评估,未在工作人员晋级、提拔的过程中考察评估廉洁从业情况。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

    6.【机制建设不完善】202012月,证监会对某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因公司存在: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未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廉洁从业监督检查等。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五条。

7.【机制建设不完善】202012月,云南局对某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因公司存在:1、廉洁从业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不完善,未覆盖结算、交割业务种类、环节。《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未对廉洁从业作出规定;《公司问责工作管理办法》未覆盖结算、交割业务种类、环节。2、公司董事会未制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3、在员工离职办理流程中,未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4、公司未对股东方开展廉洁从业的辅导和宣传工作。上述情

况,违反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三条。

    8.【机制建设不完善】202011月,安徽局对某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管措施,因公司存在:廉洁从业风险管控机制建设不够完善,对员工执业行为规范性缺乏有效约束。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三条。

    9.【未有效防范】202011月,福建局对某证券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公司存在:在某公司项目推荐挂牌过程中,存在员工廉洁问题且引发客户纠纷的情况。公司应加强投行业务内部控制,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员工道德风险,督促员工依法合规执业、恪守廉洁底线。

    10.【未及时报告】20217月,河南局对某证券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公司存在:重要事项未及时报告,发生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等情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报告。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

   (二)分支机构

    1.【无证展业、输送利益】20226月,甘肃局对辖区某证券分支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营业部存在:聘任不具备证券基金业务所需专业能力的人员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营销过程中向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问题。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2.【输送利益】20221月,重庆局对辖区某证券分支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营业部存在:采取赠送实物的方式吸引客户开户等问题。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3.【未有效防范】20215月,陕西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及其负责人汤某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因营业部存在:经纪人在其他机构兼职,违规从事与所在营业部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等违规问题。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4.【未有效防范】20214月,陕西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的监管措施,因营业部存在:原负责人杨某、员工王某光长期组织客户出借证券账户并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或便利以获取个人收益,通过从事与所在机构和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营业部廉洁从业防控机制不健全。该情况,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5.【未及时报告】20213月,上海局对某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因分公司存在:分公司时任总经理郭某在内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向利益关系人提供财物的情形,但分公司未向监管部门报告该违规行为。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

    中国证券业协会强调,各证券公司应充分认识廉洁从业管理的重要性,严格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及《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各项要求,建立“预防、发现和处理”工作机制,健全各业务各环节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问责机制,持续加强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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