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26
新华基金非交易过户业务办理流程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划扣、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暂仅指离婚)、法人资格丧失、私募资产管理等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开放式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交易过户业务办理流程》通知以及《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相关业务规定,特制定该流程。
一、受理范围:
1、我司仅接受办理新华基金自建TA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含继承、离婚、捐赠、法人资格丧失、司法强制过户情形;
2、新华基金中登TA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涉及继承、离婚情形的过户登记申请,有关当事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也可直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涉及司法强制过户、捐赠、法人资格丧失情形的过户登记申请,执法机关或有关当事人需直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
二、受理方式:
1、通过新华基金直销渠道购买的基金,申请人可直接向我司直销中心提交相关资料;
2、通过新华基金代销渠道购买的基金,申请人可直接向我司直销中心提交相关资料;
3、通过新华基金代销渠道购买的基金,申请人通过销售机构向本公司申请的,销售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承担审核责任,并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确认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基金份额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真实、准确、完整。
三、受理材料:
(一)继承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继承或离婚)》一式一份,涉及多个继承人的,需要全部继承人共同申请;
2、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复印件,如:医学死亡证明(医学死亡证明遗失的,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出具死亡证明),或由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
3、基金份额权属证明文件(任意一项):
(1)通过人民法院确认基金份额权属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如: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一审判决书(需提供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二审判决书;
(2)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的,需提交调解协议原件和人民法院出具的确认文书;
(3)通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需提交确认基金份额权属变更的公证文书原件;(包括且不限于各种形式的遗嘱公证、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全体合法继承人签署的遗产分割协议公证等;同时在公证书上注明“上述基金及其分红均归某某所有”或类似表述,以避免公证后发生基金分红所造成的歧义。)
(4)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4、继承方(包括所有继承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临柜提供)或复印件(邮寄提供);
5、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非交易过户手续由其监护人办理,监护人应出具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小额遗产继承非交易过户业务办理流程 申请人:已故投资者和继承申请人均为境内自然人,不适用于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的港澳台同胞,持外籍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公民,以及持中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件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请人为已故投资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申请条件:已故投资者持有的由新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募基金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转收益)。资产余额以申请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受理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继承或离婚)》原件一式一份; 2.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复印件,如:医学死亡证明(医学死亡证明遗失的,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出具死亡证明),或由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 3.(已故投资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的)提供继承人与原持有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明等;(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的)提供已故投资者的公证遗嘱; 4.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需区分继承人类型填写对应表单); 5.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申请人手持身份证和承诺书自拍照; 7.特殊情形下(如有)除以上材料外的其他辅助材料。
(二)离婚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继承或离婚)》一式一份,需过户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2、离婚事实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证明或生效司法文书);
3、基金份额权属证明文件(任意一项):
(1)通过人民法院确认基金份额权属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如: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一审判决书(需提供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二审判决书;
(2)通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需提交确认基金份额权属变更的公证文书原件;
(3)就财产分割作出明确约定且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生效离婚协议原件;
(4)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关当事人(离婚为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临柜提供)或复印件(邮寄提供);
5、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捐赠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捐赠或法人资格丧失)》一式一份;
2、捐赠协议(如为协议的复印件,需捐赠双方盖章确认);
3、已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完成公示的证明材料;
4、捐赠人和基金会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临柜提供)或复印件(邮寄提供);
5、省级(含)以上民政部门或作为受赠方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对捐赠出具的确认文件;
6、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法人资格丧失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捐赠或法人资格丧失)》一式一份;
2、法人资格状态证明文件:
(1)原法人已完成注销的,需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文件(如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注销证明等);
(2)原法人处于解散状态但尚未注销的,需提交证明法人已处于待注销状态的文件(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原法人解散的决议,有权机关责令公司关闭、撤销的文件等);
3、基金份额权属证明文件(任意一项):
(1)通过人民法院确认基金份额权属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2)通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需提交确认基金份额权属变更的公证文书原件,如:经公证的清算公告;
(3)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4、过入方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临柜提供)或复印件(邮寄提供);
5、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司法强制过户(需临柜办理)
执法机关办理司法扣划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副本、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执法机关经办人员执行公务证、工作证;
3、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
执法机关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列明被执行人全称、被执行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基金账户号、 基金全称及代码、基金份额、过户日期(不指明过户日期的, 按默认顺序过户)、过户份额以及受让方全称、受让方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基金账户号。
如果过出基金账户名称和被执行人名称不同,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拟扣划的基金份额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其他原因;如果过入基金账户名称和申请执行人名称不同,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拟扣划至第三方账户的原因。
执法机关应向本公司查询拟扣划的基金份额有关信息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已经被司法冻结。如要求办理司法扣划的基金份额已经被司法冻结的,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
四、受理时限:
本公司受理有关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或收到销售机构寄送的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在 3 -5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登记。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9层(邮编:100034)。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业务时,如《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申请过户基金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3、申请人应当确保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合法,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本公司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过户手续。 因交易、司法执行等情形导致申请过户的基金数量不足的,数量不足的该只基金整笔过户业务处理失败,申请人可重新申请。
5、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业务时,如过入方不具有我司基金账户,该过入方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6、本说明要求提交的材料应采用中文;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为外文的,还需提交经我国驻该国(地区)使、 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与外文一致的中文译本。
7、您所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我司均会留存归档,不予返还。
8、对于中登TA基金产品份额持有人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受理。实际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为准。其业务咨询电话:4008-05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