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00-819-8866
周一至周五:9:00—11:30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自助语音查询:24小时
新华基金微信交易
新华基金微信订阅号
© 2005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New China Fund Management Co.,Ltd.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11层(邮编:100034)渝公网安备 50010502000356号
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4143号 渝ICP备11004143号-1 渝ICP备11004143号-2 渝ICP备11004143号-3 渝ICP备11004143号-4 渝ICP备11004143号-5 渝ICP备11004143号-6 渝ICP备11004143号-7 渝ICP备11004143号-8 渝ICP备11004143号-9
请稍等3秒
客服热线(免长途)
400-819-8866
周一至周五:9:00—11:30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渝公网安备 50010502000356号渝ICP备11004143号-1